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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4]38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2
实施时间: 2004-1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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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做好本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调查工作,对不符合《通知》规定退税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要予以纠正,补缴税款。
  二、加强集成电路产品退税政策执行后期的管理,防止企业利用政策骗取优惠等非正常行为发生。
  三、及时做好集成电路产品即征即退的审核退税,并将相关数据统计上报。(联系人:流转税处方隽蔚电话:8773208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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