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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4]5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失效时间: 2010-3-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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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立即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总局四个条件之一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请各市(地)国税局于8月底前将清理情况并附《商贸企业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浙国税函[2010]12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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