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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劳社就[2004]1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4-7-20
实施时间: 2004-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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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地方再就业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程序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地方再就业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程序
  1、年检认证对象
  凡持有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认证。
  2、年检认证内容
  (1)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减免税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3、年检认证步骤
  首先,企业应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按照上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认定证明》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其次,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实审查后,在《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三,对经三个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有三个部门同意意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三、监督管理
  1、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2、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对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15,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年检认证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进行研究补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地方再就业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程序
  1、年检认证对象
  凡持有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认证。
  2、年检认证内容
  (1)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减免税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3、年检认证步骤
  首先,企业应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按照上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认定证明》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其次,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实审查后,在《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三,对经三个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有三个部门同意意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三、监督管理
  1、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2、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对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15,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年检认证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进行研究补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1、年检认证对象
  凡持有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认证。
  2、年检认证内容
  (1)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减免税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3、年检认证步骤
  首先,企业应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按照上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认定证明》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其次,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实审查后,在《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三,对经三个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有三个部门同意意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三、监督管理
  1、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2、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对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15,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年检认证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进行研究补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附件: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地方再就业税收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级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坚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认真做好对各类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切实保证年检认证工作取得实效。
  二、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程序
  1、年检认证对象
  凡持有2003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年检认证。
  2、年检认证内容
  (1)劳动用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减免税收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3、年检认证步骤
  首先,企业应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按照上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认定证明》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其次,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实审查后,在《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出具意见,并盖章确认。
  第三,对经三个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签有三个部门同意意见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经济实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三、监督管理
  1、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年检工作。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2、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对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税务部门要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对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税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每年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15,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进行通报。
  四、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年检认证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进行研究补充。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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