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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6-17
实施时间: 2004-6-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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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现金退付的指定银行应当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库等相关机关共同协商指定,本着既方便纳税人领取,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税款划解的原则,明确一个县(市)区征收机关指定一家银行办理现金退付。
  二、有关指定银行应该按照当地财政、税务、国库等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明确相应委托办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办理现金退付业务时,均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47号文件要求办理(现金退税通知单样张见附件)。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确保应退税款及时如数退给纳税人。支库首次发生现金退付业务时,应事先向分库报备。
  五、本现金退税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现金退付办法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现金退税通知单(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波市财政局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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