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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4]2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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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业务若干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甬国税直[2004]10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浙国税流[2003]157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运营、属地纳税、集中清算”的管理模式,实行加油IC卡业务中涉及的若干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宁波分公司(含下属支公司,下同)设立的加油IC卡售卡点,均为分公司的内部报帐单位,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单独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加油IC卡用户按照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为标准,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并建立客户档案。对增值税发票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普通发票用户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由加油IC卡售卡点所归属的分、支公司属地领购、开具。
  三、加油IC卡充值时,向增值税发票用户开具“预售凭证”,向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普通发票用户开具普通发票,各售卡点收取的充值资金层层上划至分公司、省公司,所收款项作“预收账款”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加油站向IC卡用户实际售油时,即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按规定申报纳税,且加油站不得向IC卡用户开具任何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用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到原售卡点根据其加油卡回笼记录(已消费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原普通发票用户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原售卡点重新对用户档案进行维护,并从税务机关认定之日起,对该用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户处理,同时收回原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开具相同金额的“预售凭证”,然后按加油卡回笼记录,对其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认定日期前实际发生的持卡加油业务开具普通发票。
  五、分公司每月根据IC卡加油数量并与卡系统提供的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派扣除宁波本地卡加油业务后的加油数量和金额,向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
  六、纳入加油IC卡系统的分公司控制股、联营单位,向加油IC卡用户售油时,确认销售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不再向用户开具发票。根据加油IC卡的实际消费金额按月统一向主管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结算。
  七、分公司所属纳入加油IC卡运营范畴的单位和加油站的自有车辆,使用加油IC卡加油消费时,根据加油IC记录的实际消费金额月底由本单位冲减销售收入处理,按库存成本结转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八、加没IC卡用户清户退款(指未消费金额)时,对于普通发票用户,原售卡单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与卡系统核实无误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但不得抵减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对于增值税发票用户作相关财务处理,开具红字收款收据。
  九、上述规定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修正:
    本法规第五条、第六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br />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有关税务问题的补充通知&nbsp;<br />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8]29号&nbsp;<br />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nbsp;<br />
    发文时间: 2008/1/23<br />
    实施时间: 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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