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0年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征收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00]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4-3
实施时间: 2000-1-1
失效时间: 2000-12-3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4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房地产管理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及五县财政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地启动我市二、三级房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暂对2000年内卖房再购房的个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在2000年内出售原私产住房(包括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并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新购住房的,新购住房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额暂按新购住房价款与出售原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原住房的所有权人必须与新购住房的买受人为同一主体。
  二、出售原住房再购新住房的纳税人,需持产权机关开具的《出售私产房屋证明》、新住房购买合同及发票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市内六区的纳税人到市财政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他区县的纳税人到当地财政或地税局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经审核认定后,据此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持财政或地税征收机关审核出具的纳税申报表到房屋座落地产权登记机关缴纳契税,并进行产权登记。
  四、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信大厦契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2007/6/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 皖政办[2011]14 2011/3/1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 2006/10/13
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农便函[2005]34 2005/5/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 沪府发[2015]44 2015/8/14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 鄂地税发[2006] 2006/3/30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住房和城乡 赣财税[2025]4号 2025/3/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赵立军要求退还契税税款问题的批复 2009/7/22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豫财税[2021]11 2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