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0]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1
实施时间: 2000-3-2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8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分局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要求,现对我市国际海运业、海运船舶代理业的经营用发票做如下通知,请结合津地税征联[2000]1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天津市<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海运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代专用发票”)自2000年5月1日纳入我市地方税务局行业专用发票管理,各地税分局对外发售。
  二、根据需要,我市“海运专用发票”增加第五联:抵扣联,印色为绿色。
  三、各地税分局发售“专用发票”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持有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制发的“专用发票领购卡”。
  四、“专用发票”应由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已使用的发票存根及打印作废的发票应按顺序号码每50份装订一册,妥善保管。
  五、“海运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70元/份,“船代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0.60元/份。包装为每箱1000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渝地税发[2002] 2002/9/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 桂地税发[2000] 2000/4/4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晋地税征发[200 2000/3/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 粤国税发[2002] 2002/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浙地税征[2000] 2000/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转发国 桂国税发[2002] 2002/1/1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 深地税发[2000] 2000/1/2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 湘地税发[2000] 2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