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流[2000]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3-20
实施时间: 2000-3-20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有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收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单位在依据的季度内,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基数。并将清理检查及核实的情况,于2000年3月24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实情况报涉外税处)。
  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手续仍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一[1995]22号的规定执行。
  三、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处。(使用市局(津国税流[1999]42号)文件所附的统计表)。
  四、市局将组织力量,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情况进行检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 黑国税发[2000] 2000/1/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辽国税一[1999] 1999/7/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冀国税发[2000] 2000/6/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湘国税函[2000] 2000/1/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 皖国税函[2000] 2000/2/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京国税[1996]54 1996/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川国税函[2000] 2000/1/2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内国税流字[200 2000/5/18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 晋国税流发[200 200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