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0]7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3-16
实施时间: 2000-3-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本着既保证和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又使医疗费支出合理的原则,现提出落实《关于贯彻<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意见。
  一、组织管理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办法、组织实施、协调关系、监督检查。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与核拨。
  3、各区县、局(总公司)要确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系统离休干部医疗费支出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基金的征集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
  2、市、区县所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按本单位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4、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拨。
  5、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企业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从该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划拨。
  三、医疗费的核拨
  1、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分别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按时核拨。
  2、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核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区县、局(总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核拨到离休干部所在单位。
  各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用拨付申请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于当月底拨付下月医疗费。
  四、医疗费的管理和使用
  1、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在统一掌握使用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2、离休干部医疗费由所属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按照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销,不得拖欠。
  3、局(总公司)、直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局(总公司)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局(总公司)、直拨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帮助;因特殊原因仍不能解决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市财政局研究解决。区县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超出当年核拨的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帮助解决。
  五、监督检查
  1、定期进行离休干部健康状况的普查,建立离休干部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全市离休干部所患病种的分类情况。
  2、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离休干部医疗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专用处方的使用与管理、住院费用标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特殊治疗、外地就医的管理、药品处方、治疗期间外购药品、特殊贵重药品的使用和控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医院服务态度与质量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3、建立举报制度。对区县、局(总公司)、直拨单位虚报、冒领、挪用离休干部医疗费和医疗机构造假、搭车、乱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4、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争议的仲裁制度。对医疗费支出发生争议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和仲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 晋医保发[2021] 2021/9/30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冀医保函[2024] 2024/8/30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离休干部医疗保障 青人社字[2013] 2013/11/27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医疗保障办法 温政办[2022]86 2023/1/1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4]19 2024/8/1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离 浙人社发[2014] 2014/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 浙劳社医[2002] 2012/7/1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赣医保发[2024] 2024/9/14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H7N9禽流感 宁人社发[2013] 20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