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00]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0-2-29
实施时间: 2000-2-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了培育发展我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维护旧机动车交易正常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走私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销赃渠道,保持我市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护旧机动车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旧机动车交易应一律在我市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交易,并需经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办公室)对交易车辆进行上市前的检验、鉴证、价格评估。
  二、市办公室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专项用于市办公室及各分检所的业务支出。
  三、市办公室负责归集下属各分检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并按月汇缴市财政专户。
  各分检所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各分检所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四、市办公室本着合理开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统筹安排经费支出,并根据各分检所人员和业务情况统筹编报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综合处审核拨付。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通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甘国税发[2002] 2002/4/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皖国税发[2002] 2002/4/1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琼国税发[2002] 2002/4/2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代理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闽价服[2008]21 2008/6/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 京国税发[2002] 2002/4/28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旧机动车 青地税发[2001] 2001/10/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 桂国税发[2002] 2002/4/2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 大国税函[2009] 2009/10/1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旧机动车销售增值税管理开展专项 甬国税函[2010] 20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