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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办[2000]4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2-25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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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农业户口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局于1999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229号)和《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险[1999]271号),对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做了规定。鉴于执行以来存在若干问题,未能真正起到鼓励参保缴费的作用,并给基金经办工作也带来了一定困难等。经研究,现对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调整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照农业户口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外商投资企业为30%)缴纳。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按照本人实际工资的6%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全市企业职工缴费比例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二、企业和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按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对确有困难的,经参保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缴费(2000年度为350元)。
  三、农业户口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办理退休时,可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问题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农业户口从业人员按照津劳险[1999]229号、271号文件规定费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本通知下发后可视同为按《条例》规定的费率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在其办理退休时不影响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水平。
  五、本《通知》自二〇〇〇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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