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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办[2000]3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2-18
实施时间: 2000-2-18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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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按照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需求,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更好地运用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培训与就业的结合,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根据我市"三年三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2000年将培训下岗职工、失业人员10万人次。
  二、开展多种形式再就业培训
  (一)充分发挥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再就业培训基地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发挥各自优势,联手结对、优势互补,实行伙伴培训计划,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开展“一三一”服务,做好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对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准入制的专业(工种),鼓励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每期培训180——300课时,常日办班。
  (二)鼓励有条件的再就业培训单位开展创业培训。积极引导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创业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使他们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知国家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办小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增强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决策能力,提高创业的成功率,做到“成功一人,安置一片”,带领和吸纳更多人员就业。每期培训3─6个月,分理论授课和后续服务两个阶段。
  (三)发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实施再就业培训,对于具备办学条件且培训质量较好的培训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建立再就业培训的预测、收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定点培训单位要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开展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每期培训120─180课时。
  三、培训经费补贴办法
  (一)“一三一”伙伴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双方协议、培训人数、课时、专业(工种)、培训后鉴定合格率或就业率等情况,给予每人150─250元培训经费(鉴定经费)补贴。
  (二)创业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人数、课时、经费使用情况、培训效果(创业成功率)等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三)以提高劳动者技能为主的再就业培训。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课时及培训效果等情况,给予每人50─100元的培训经费补贴。
  四、申报程序凡申请经费补贴的单位,在开班前15天经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三一”伙伴培训
  1、培训单位提供伙伴双方协议书、培训项目书;
  2、申请报告;
  3、《“一三一”伙伴培训经费补贴审批表》;
  4、教学计划、课程表;
  5、经费使用明细;
  6、培训人员花名册;
  7、其它相关材料。
  (二)创业培训
  1、申请报告;
  2、《创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批表》;
  3、教学计划、后续服务计划、课程(日程)表;
  4、经费预算明细;
  5、培训人员花名册、下岗、失业证件(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6、其它相关材料。
  (三)提高劳动者技能的再就业培训
  1、申请报告;
  2、《再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审批表》;
  3、教学计划、课程表;
  4、经费使用明细;
  5、培训人员花名册、下岗、失业证件(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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