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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关于1999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局[2000]2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1-27
实施时间: 2000-1-27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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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1999年9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1999]326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离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正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32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12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92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72元;正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二、1999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92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7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三、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亦按照津劳局[1999]326号文件第三条3项规定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增加30元。
  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通知所属企业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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