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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外[2000]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1
实施时间: 2000-1-2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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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外经贸资发第690号)转发你们,为做好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认真总结以前年度年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安排、组织好2000年的年检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外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年检率,使本次年检工作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二、本次年检对象为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2000年暂不参加年检。
  三、根据天津市联合年检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2000年的年检工作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具体操作按照天津市联合年检领导小组制定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的规定执行,请各单位与当地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
  四、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验讫2000”戳记,验讫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统一规定为直径23毫米的圆形戳记,印油颜色统一规定为红色。
  五、各单位接到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应及时验审,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在收到年检资料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送市局并注明原因,由市局汇总后向市外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反馈。
  六、为掌握各部门的年检进度,互相通报情况和解决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单位自年检工作开始,于每周五定期以传真方式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年检进度统计表》(见附件),对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及时上报,以便协调解决。
  七、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表样附后)及年检工作书面总结一并报送市局。
  八、年检过程中,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收费项目。
  九、对未参加年检或营业执照未加贴上年年检标识的企业,除照章征税外,发票和其他事项一律停办,经年检合格后再予办理。
相关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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