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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办[2000]1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0-1-20
实施时间: 2000-1-20
法规类型: 改制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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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七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各行业、地区加快了结构调整步伐,相当一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了出售、租赁、兼并等改制工作。在实施改制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职工被裁减、推向社会的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失业保险的压力。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应当坚持与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在企业出售、兼并等改制和改组改造过程中必须首先对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制定分流安置方案,不能简单地采取直接推向社会的做法,改制企业和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分流安置职工的责任。
  二、改制企业应当优先录用改制前企业职工,对于改制企业确实无法安置的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在行业内进行调剂安置。
  三、鼓励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照本市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产权出售及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发放安置费,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四、对改制中新增加的下岗职工,应安排进入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符合“三三制”的企业,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按规定由企业、财政、社会三方共同负担,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与再就业培训工作,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五、对改制前已选择离岗挂编和其他分流安置渠道的人员,可继续执行原分流安置协议。原协议期满可协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缴纳。
  六、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帮助企业做好分流安置工作。对于确需分流到社会享受失业保险的,应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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