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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社联社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0
实施时间: 2000-4-10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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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后,部分供销联社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没有来源。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的供销合作社向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收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省局黑地税发[1997]第2号文件的规定预期办理。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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