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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新国税发[2000]26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9
实施时间: 2000-4-1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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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督税务行政执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它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税务违法案件是指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受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税务违法案件由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告。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单独编号。
  第五条 地、州、市县级国税局稽查局及其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办税大厅和在人口稠密或人口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公告栏。
  县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符合公告条件的税务违法案件应在其设立的公告栏进行公告。
  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在其设立的公告栏进行公告外,还应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内公告。地、州、市国税局可选择所属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案件在其设置的公告栏进行公告。
  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在公告栏进行公告外,可在当地或上级的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以各种形式进行发布。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案件,经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审查,报地、州、市国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案件,须经自治区国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发布案件均以原处理机关的名义进行。
  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税务违法案件须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前一天,对辖区内所查处的应予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张贴公告。公告张贴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天。
  第七条 公告的内容要切实恰当,应介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注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真实名称)及税务违法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关条款的内容。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原文代替公告的内容。
  第八条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要做到字句简练,格式规范,字体醒目(公告的字体要求:题目应大于二号字;内容不得小于三号字)。
  第九条 违法案件公告应遵守有关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x税告字[xx]第x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按照《xx》第x条的规定,作出xx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xx年x月x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xx年x月x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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