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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财政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社[2005]10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12-12
实施时间: 2005-12-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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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各扩权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财政资助中西部地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112号)、《关于完善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37号)的要求,现就我省财政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监督检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标准
  2005年前中央及地方财政每年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按人均各10元标准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从2006年起,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在目前人均各10元的基础上再各增加10元,人均达到4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为:扩权县(市)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包括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下同),省级负担17元,市级不负担,县级负担3元;扩权县(市)中非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负担14元,市级不负担,县级负担6元。非扩权县(市)中的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负担11元,市级负担6元,县级负担3元;非扩权县中非扶贫开发重点县省级负担8元,市级负担6元,县级负担6元。从2006年起,中央及地方财政将把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市辖区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后执行。
  二、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应联合向省财政厅、卫生厅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两厅审核同意后,核拨省级补助资金,并经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向财政部、卫生部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准备和开展情况、制度设计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缴费及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制度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附表1为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表,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管理方式、统筹级次、支付范围、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及已享受合作医疗补助人数等;附表2为已开展试点县申请上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补助资金表,包括已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农业人口数、农民个人缴费和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应申请上级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数额等;附表3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县(市)情况表,包括已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人数、农业人口数、农民个人缴费和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申请上级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数额等。
  3、其他资料。包括市、县级补助资金到位证明(拨款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民人数及缴费情况的核定材料;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县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申报材料应于每年2月15日以前上报(附表数据截止到上年末),附表必须加盖市级财政、卫生部门的公章,以及填报人、审核人、负责人的签字。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省级财政、卫生部门不予核拨上级补助资金,并要求在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
  (二)材料审核
  上级财政、卫生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财政、卫生部门上报申请材料的审核,有关人员和领导要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扩权县(市)应按规定将县级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市、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市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审核扩权县申报材料并向省级报送审核说明。
  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主要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采取实地检查、访问等其他方法进行核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主要审核市级申请材料的完整情况、符合规定情况、有关数据准确情况、基础要素的真实情况等内容。每年3月的第1个工作日之前(最迟不超过第6个工作日),省财政、卫生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送全省申请材料。在此期间,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提前介入审核工作,并深入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实地核查验证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统计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情况;(2)统计确认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3)省、市、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到财政专户的情况;(4)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5)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6)需重点关注的其他情况。
  (三)资金拨付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完成后,县(市)财政部门要对农民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市级财政、卫生部门申请市级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卫生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对县级申报材料及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下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向省级财政、卫生部门申请省级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核拨各市年度补助资金。对扩权县(市)补助资金由省直接下拨到扩权县(市),同时抄送设区市财政、卫生部门。
  中央财政将在当年上半年根据省上报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及农民缴费、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等有关情况和上年已拨付补助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算上年应补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已启动的合作医疗试点县和当年扩大试点县截止上年底农民缴费人数等情况,按照75的标准预拨当年补助资金。县级财政、卫生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要将资金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要于每年11月底完成农民缴费核定工作,12月中旬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财政专户,次年1月中旬完成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3月底完成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
  三、监督检查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卫生部、财政部根据需要,也将对各地合作医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参加合作医疗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据实减拨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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