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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5]16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5
实施时间: 2005-9-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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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项工作要求标准高,要实现专人现场集中管理。各市国家税务局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对汽油、柴油生产企业以化工原料名义销售的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一)、《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局。
  各地在贯彻落实《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工作中,有何经验及意见,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
  1、《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2、《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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