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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4]15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6
实施时间: 2004-8-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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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曙、江东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研究,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砂、石、石灰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开具,对开具的砂、石、石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加盖“宁波市国税局砂、石、石灰销售专用章”。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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