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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企[2005]1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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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生猪活体储备基地: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市场肉品供应,加强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我厅制定了《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我们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应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引起的肉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肉品供应,加强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根据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活体储备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备补贴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直接用于承担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储备基地“)的资金。
  第三条 储备补贴主要来源为省级副食品风险基金。
  第四条 储备补贴主要用于活猪生产环节的费用补贴,按省生猪活体储备任务,在储备期间每头生猪补贴30元;省内动用的生猪部分,每头再增补10元,每头生猪最多补贴40元,所需储备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储备基地。
  第五条 根据省生猪活体储备任务书,在储备基地生猪承储入栏完毕后,省财政厅预拨储备补贴60%,年终进行清算。
  第六条 申请使用储备补贴的储备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卫生许可、动物防疫合格等资质;
  (三)年出栏商品猪10000头以上,常年存栏育肥猪3000头以上,且自繁自育;
  (四)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具备与储备任务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能力。
  (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
  (六)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
  第七条 申请储备补贴时,储备基地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生猪活体储备补贴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省商务厅下达的生猪活体储备任务书;
  (三)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四)资金管理措施和目标实现的途径等。
  第八条 储备基地要对储备补贴进行正确地核算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要加强储备补贴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储备补贴的正确使用,各储备基地要于每年年底将储备补贴的使用和企业效益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商务厅。
  第十条 储备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储备补贴全额收缴省级财政,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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