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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4]149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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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419号)、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便函[2004]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提供2004年1月1日以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仍按总局清分的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审核退税。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相关电子信息有一条核对不符的,该笔出口货物退税款,在纸质单证审核无误情况下,全部填列备案明细表,汇总时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
  三、生产企业已备案并在规定时间收齐单证出口货物,审核时因信息不符不能办理的“免抵”税,继续备案,汇总时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信息不符出口货物的补税规定停止执行。
  四、列入备案表出口货物单证、信息若有交叉短缺的,汇总时不得重复计算。
  五、按B类管理的出口企业,清算结束外汇核销单仍未收齐的出口货物,其已办理退税情况,各地在清算报告中说明,汇总时不得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
  六、各地应将出口企业信息核对不符的明细数据在4月14日前上报市局。
  (1)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及报关单数据按《宁波市国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甬国税函[2003]412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上报。因在口岸电子中无法提交的报关单,在上报数据疑点中填写“无法提交”。
  (2)代理证明数据上报到市局ftp://出口退税处\代理证明无信息上报目录。上报文件格式参见该目录中的文件《代理证明无信息上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国税发[2007]104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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