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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27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21
实施时间: 2005-8-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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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的通知》(国税函[2005]77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为此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便函[2004]18号)中的有关规定,重新填报《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市局要认真填写各种上报资料内容(注意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其中:开户日期为2005年7月1日,账户到期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省局集中全省资料后只到财监办办理一次批复工作,凡因市局上报资料有误造成重新上报的由各市局自行到财监办办理批复工作。各市上报的资料为:1、《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电子文档。
  三、各市要在8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分别建立两个文件夹)上传各市上传\计财处\综合\延长车购税临时账户使用期目录。
  四、财监办批复后各市局要及时通知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相关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xls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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