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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3]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7
实施时间: 2003-12-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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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303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国税局要成立出口退(免)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我省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贴息等工作,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对上报清算数据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分(进出口管理)。
  三、根据《清算通知》第四条关于远期结汇的退(免)税规定,省局作如下明确:对2003年报关出口的远期结汇(180天以上)出口货物,在其他纸质单证齐全并且电子信息核对通过的前提下,出口企业可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视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凭证,一并于2004年3月底前向国税机关申报退税(须单独申报并注明远期结汇日期),国税机关据此进行审核,凡经审核通过的即视为审核通过应退(免)未退(免)税额。但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远期结汇时间内办结结汇核销并向国税机关办理补齐远期结汇核销单申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国税机关将扣减其视同已审核通过的退(免)税款。
  四、清算报表填报要求
  (一)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7号通知的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清算附表12)。
  (二)为确保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省局增制了要求出口企业于2004年4月15日前填报并经税务机关核实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核实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核实表》(详见附件13、14),此表核实的结转2004年应退未退税额原则上就是最终核定的企业“陈欠应退税额”。同时,省局编制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对清算报表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
  五、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时间要求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时间为:各县(市)国税局于2004年1月17日前上报市地局,各市地国税局核实汇总后,于2004年1月18日前上报省局(路径:省局通讯网省国税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3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二)2004年4月15日清算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国税机关将本地区清算报表(附件2附件6)及清算报告于2004年4月17日前上报市地局,各市地局进行核实汇总后于2004年4月18日前上报省局。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3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三)对需企业填报的清算报表,特别是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报表,各市地国税局可在符合总局、省局有关清算规定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或增改相关报表内容。另外,上述各式清算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发。
  附件:1、清算报表附件12、13、14、15(略)
     2、《清算填表说明》(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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