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3]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3-1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6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要求,就做好2002、2003年出口货物的无信息疑点上报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及时将总局文件要求通知企业。
  二、疑点上报时间及方式
  (一)专用税票企业通过专用税票疑点录入程序录入税票疑点,各地退税机关汇总后,于12月9日前上报至省局通讯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清算备案疑点上传\专用税票疑点”目录下。
  省局将于12月15日接收总局下发的外省反映我省开具的税票疑点数据,连同省内企业反映的我省开具的税票信息,汇总后放在“进出口处\下载区\专用税票\税票疑点”目录下。请各地于12月15日后下载上述数据,并对本地开具税票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补传信息,上报至“进出口处\上传区\专用税票信息上传\清算协查”目录下“。对于查不到或有误的,应专门文字说明。
  (二)报关单省局已对电子口岸报关单数据重新补发,要求各地重新读入审核系统,说明见8016161主页。仍无信息的,按总局附表格式填写并汇总上报至“进出口处\上传区\清算备案疑点上传\报关单疑点”目录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 冀国税函[2003] 2003/9/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 京国税函[2003] 2003/12/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 冀国税函[2003] 2003/1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 深国税发[2003] 2003/12/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粤国税发[2000] 2000/9/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沪税进[2001]29 2001/9/2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业务 甬国税发[2009] 2009/10/1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 绍市国税进[200 2003/12/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 粤国税发[2001]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