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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各级税务机关切实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办发[2005]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5-6-18
实施时间: 2005-6-1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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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方针,严肃税收法纪,增强税务机关执法刚性,营造依法、规范、效能、和谐的税收环境,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依法、严格做好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起到诚信纳税的表率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的高度,对本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所有项目收入,除免税收入外,均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发放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收入的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四、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今后,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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