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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0]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7
实施时间: 2000-5-1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3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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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及时掌握各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跟踪储蓄存款余额及结构的变化,对收入进行预测和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00年第二季度起按季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各市、地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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