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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20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
实施时间: 2005-6-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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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计财处各市上传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
  (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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