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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3]1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1
实施时间: 2003-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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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改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对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变革。各级国税机关的每一个税务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全面理解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是当前深化改革,实现信息共享,推进流程再造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把落实“一窗式”管理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信息、流转税、征管业务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推行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协调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地区的推行工作按期完成。
  二、狠抓落实,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进度不均衡,有的地区在7月份征收期已经按照“一窗式”管理要求,初步实现了同一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事项,有的地区还处于制定推行方案的阶段。已初步实行“一窗式”管理的地区,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结合即将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的契机,全面实现总局提出的“一窗式”管理要求;尚未实现“一窗式”管理的地区,要尽快制定推行方案,在7月底全面做好推行“一窗式”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8月份征收期全面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管理。
  三、加强跟踪管理,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信息
  各级国税机在推行“一窗式”的过程中,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及时解决推行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加强对“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学习和了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推行工作,掌握“一窗式”推行和运行的第一手情况,建立“一窗式”推行进度的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自2003年7月份开始,各省辖市局、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以及省局直属分局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后的三日内,必须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进度和有关情况向省局书面报告,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情况表》。
  四、落实配套措施,进一步深化“一窗式”管理
  1、加快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办税通道。
  2、按照纳税人自愿、税务引导的原则,积极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和存根联信息网上报税(以下简称“网上认证和网上报税”)。为减轻各地搭建网上认证和网上报税平台的负担,省局决定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搭建全省共用平台,该平台预计7月底以前搭建完成,各地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有关扩大推行网上认证和网上报税的具体工作部署,近期将另行发文。
  3、为解决集中认证对办税窗口的压力,减少纳税人认证等候时间,各地国税机关除了适当增设认证受理窗口和认证设备外,应对认证票量较大,但不愿意实行网上认证的纳税人采取预约认证和分期认证措施。
  4、为配合“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系统税务端网络版软件,省局已在6月底完成了对各省辖市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网络版软件下发后及时进行升级,并做好基层应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其他
  1、对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5日前完成抄报税有困难的,可在纳税申报期内适当延长,但应严格执行先办理抄报税后办理网上申报事宜。
  2、对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因进行“票表稽核”而申报不通过,且提示后经两次申报仍不能成功的税务部门应接受其申报并及时转交管理(评估)部门按苏国税发(2003)134号通知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3、《通知》第一条中“办税大厅窗口同时接受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其次进行票表稽核;直至最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的规定,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一窗式”的要求,对窗口业务进行重新调整,将原来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不同事项分别设置的单一功能的窗口,改为集认证、报税、申报功能为一体的多功能窗口,有关抵扣联认证工作仍在每月的月底前完成,票表稽核程序仍按苏国税发[2003]134号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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