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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9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22
实施时间: 2003-7-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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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未被纳税人开具的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129号)和总局的要求,对纸质空白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
  二、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它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以及因纳税人误操作使得电子信息做了作废处理,造成购货方不能正常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四、基层国税机关必须严把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不得接受错误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止错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
  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785号文和上述要求处理,并告知所属企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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