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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残疾人员比例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
实施时间: 2003-7-3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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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不发宁波)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就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时残疾人员计算比例问题明确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时,对福利企业残疾人员安置比例按月计算和按当月累计平均计算均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全年累计平均计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追缴企业当年度已退增值税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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