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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3]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26
实施时间: 2003-6-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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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本《办法》是进行票表稽核的基础,有利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各级国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工作的领导,并妥善安排好力量,在7月底前对有关税务干部和一般纳税人做好纳税申报办法的培训、辅导工作,为在我省顺利实施本《办法》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自2003年8月份征期1日起,全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并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应采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测试合格认定公布的软件开发企业的软件。
  三、对《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可不报送。本办法要求纳税人报送中的纸介的必报资料主表和附表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报送的份数、期限由各市(地)国税务机关确定,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主管国税务机关确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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