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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3]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6
实施时间: 2003-6-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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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宁波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的“收支差额”5138万元(详见附表),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浙江省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浙江省邮政局向所属企业收取的上交给国家邮政局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元
  1、宁波市邮政局   20745109.25
  2、温州市邮政局   15789880.35
  3、绍兴市邮政局   13397566.17
  4、浙江省报刊发行局 1447444.23
     合计      513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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