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3]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的请示》(金华国税征[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这一条款,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是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目前,你市一部分企业虽处于筹建期,经营范围不明确,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因此,该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由于这类企业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为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及时在CTAIS中做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属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鉴定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使该类企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监控。
  三、该类企业如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冀地税函[2003] 2003/4/2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函[2004] 2004/7/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辽地税函[2004] 2004/1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 2016/10/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 琼国税发[2009] 2009/3/2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税收管理问题 琼国税发[2003] 2003/5/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 深国税发[2002] 2002/12/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手机网卡代销单位税收管理有关 鲁国税函[2001] 2001/6/1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 川国税发[2002] 2002/11/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 云国税发[2001]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