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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0]2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31
实施时间: 2000-1-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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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月后20日前(节假日顺延),并按季向省局报送重点税源季度分析报告。
  二、各地重点税源建库对象及标准为,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入库税款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当地没有年纳“两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则选择年纳“两税”前两名企业为建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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