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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3]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7
实施时间: 2003-3-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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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提出的“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的工作目标以及全国税收信息化工作会议的精神,省局研究决定2003年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所得税纳税评估)。
  现就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所得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能有效地防止纳税人因偷骗税或错误申报所得额而造成的税收流失,从而保证所得税征收的及时性、准确性。通过纳税评估,对企业纳税申报进行比对、审核、分析,找出疑点和问题,促使纳税人进一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同时,通过纳税评估,建立纳税评估-企业自查-税务稽查的税收检查新模式,进一步增强征管的亲和力和稽查的威慑力。因此,省局已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入今年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精心准备方案、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此项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以CTAIS_1.05版为平台,充分应用CTAIS的基础数据信息,使用CTAIS_1.05版纳税评估子系统。
  (一)CTAIS_1.05版的纳税评估子系统是以CTAIS的数据信息通过分析而产生评估对象,对CTAIS的数据信息要求很高。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数据准备工作,及时调整纳税申报的数据采集工作,确保纳税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主表、附表及财务数据及时、准确地采集到CTAIS中,保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纳税评估子系统的维护、评估参数的选择、方案指标的分析、评估对象的确定等大量前期工作集中在市地局,各市地局应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实施计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本着“流程尽可能统一的原则”,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分成五个环节: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分析。
  (四)信息中心应会同所得税、涉外税、流转税等管理部门统一做好纳税评估子系统初始化工作。为切实做好技术支持工作,省局将对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纳税评估模块后台技术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划分和要求。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开展,即由各市地局集中进行系统初始化、系统维护、确定评估对象直至生成疑点纳税人清册;各基层局(包括市县局和区分局)主要负责将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分配以及进行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成果反映等工作。
  (一)市地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1、纳税评估的系统初始化工作系统初始化必须按纳税评估税务机关、经营规模和类属的顺序进行操作。应注意:纳税人类属初始化选择前,各市地应对本地区所得税纳税人所属的行业和登记注册类型进行分析,将实际存在的行业和登记注册类型选入并进行初始化,避免因多选行业和登记注册类型,影响纳税评估子系统的运行。
  2、纳税评估的系统维护工作纳税评估系统维护工作,包括评估系统参数维护、疑点问题种类的维护、纳税人类属维护、年度经营规模维护、纳税评估管辖维护、系统峰值维护、评估人员初始化和纳税评估岗位人员设置等。应注意:系统峰值维护中比率比较指标、变动率比较指标和配比比较指标。系统峰值的维护非常重要,不进行正确维护,将可能产生指标分析无异常,直接影响纳税评估的结果。正确的方法是:首先进行指标峰值的测算;其次,不论是否对指标峰值进行调整,均应编制指标峰值调整建议书并通过审批,使其成为系统峰值。省局要求,对2002年度所得税纳税评估,对系统测算产生的指标峰值不进行调整,因此,编制指标峰值调整建议书时,不允许对系统测算产生的峰值进行调整。
  评估人员初始化。因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开展纳税评估,区县局评估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均应设置为市地局。
  3、确定评估对象工作确定评估对象工作,包括指标分析方案确认、自动确定评估对象、疑点纳税人清册生成。应注意:确定评估对象是疑点纳税人清册生成并进行评估对象初选后,对疑点纳税人最终是否纳入评估范围的确认。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应包括疑点清册中所有疑点纳税人。
  (二)县(区)局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和要求
  1、清册任务的分配。县(区)局将纳税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进行任务分配。
  2、审核分析。采用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配比分析法等,结合相关涉税信息及评估工作经验,对评估对象进行纳税状况评析及疑点分析,并做出初步判断。
  3、举证确认。在审核评析的基础上,对存有疑点的评估对象通过约谈、自查举证等形式,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的性质。
  4、评定处理。根据举证确认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性质,对具体评估对象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的处理。
  5、成果反映。通过纳税评估工作,对整体征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提出建议,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它包括评估转办信息反馈,各种违法行为成因、频度和结构分析,提交纳税评估综合报告等。
  四、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实施的要求
  (一)纳税评估对象问题。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对象为2002年度账证健全、自行申报、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账证不全而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所得税纳税人,不纳入评估范围。当前,进行纳税评估主要数据是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及附表。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完成全部评估对象80%的基础上,才能按目标考核中“完成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目标”加分。
  (二)纳税评估工作时间安排。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各地应抓紧时间安排工作。
  各市地应在3月31日前完成CTAIS_1.05版纳税评估子系统的系统初始化、系统维护工作,并在全地区完成提出指标分析方案、进行指标分析、确定评估对象等具体工作,产生疑点纳税人清册并在各县(区)局之间进行分配;市地局通过培训,应选择1至2个县(区)局作为试点单位,在4月30日前完成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地争取在12月31日前完成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三)关于人员安排的问题。所得税纳税评估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政策要求高,业务要求精,对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高的要求。为解决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市地局所得税处应及时增设纳税评估岗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切实落实好系统维护和评估人员1至2名。省局已决定在县(区)局增设纳税评估科,各地应积极落实省局工作要求,尽快配置纳税评估人员,及时到位。
  (四)纳税评估人员培训的问题。在纳税评估的过程中,由于要对企业多项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分析数据的来源以及分析过程都依赖于计算机,所以对评估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也较高,要求其综合掌握计算机、财务、法律以及税收相关知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其次要不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培训,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各市地局应在4月30日试点工作结束后,组织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培训应于5月31日前完成。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将成立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督导组,适时对各市县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应及时将实施准备、进展过程、工作成果及业务问题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对纳税评估子系统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或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时向各地CTAIS办公室和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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