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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3]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6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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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占外贸出口的比重,减轻企业出口资金占用困难。现就调整我省部分县(市、区)审批权限及扩大“免、抵、退”税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精神,省局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绍兴、温岭、诸暨、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萧山和余杭等17个县(市、区)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由县(市、区)国家局自行审批,并按月报市地国税局备案。市地国税局要加强扩权县(市、区)国税局“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县(市)“免、抵、退”税审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生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进出口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自今年4月1日起出口经营方式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由委托代理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三、外贸公司收购本公司控股企业生产的货物出口的,自今年4月1日起出口经营方式原则上亦应由“收购制”改为“代理制”,由委托代理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国税局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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