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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3]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3
实施时间: 2003-3-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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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国税局要成立清算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长负责,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对上报省局的各项出口退(免)税清算数据尤其是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到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各级国税机关必须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确认。
  对上报清算数据采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而不实的单位,一经发现,省局将以2002年度下达的全年出口退税计划为基数,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单位2003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
  三、为加强生产性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明确国税机关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省局浙国税进[2001]7号通知的第四条规定,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认真、及时、准确地填报《“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清算附表12)。
  四、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请各出口企业按此要求办理本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年终清算。
  五、为确保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数据的统一性、一致性和准确性,省局特编制了《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填表说明》,对清算附表1-12的填报指标作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对《备案明细表》表6、表7,企业采用电子报表申报形式,电子报
  表格式由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制作下发。
  六、各市地国税局汇总所辖县(市)清算报表数据后,必须在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2-5,用书面和省局FTP网(CENTRE/省局进出口处各地工作上报栏/2002年度正式清算)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届时,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2002年度清算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进行集中核查。
  有关清算所需的附表1-12由省局统一印制,已下发给各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1: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填表说明
  填表须知
  一、表1由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填报,该表已于1月20日上报总局。
  二、表2、3、4、5由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填报,县(市)局于4月10日前上报市地局,市地局于4月15日前上报省局。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需单独按表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情况。
  三、表3、7、8、11供外贸(工贸)企业及其他特准退税企业填报。有关企业必须于3月31日前上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
  四、表6、9、11供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有关企业必须于3月31日前上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
  五、企业填报《备案明细表》表6、表7时,应用电子表格(电子表格由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制作下发,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电子表格格式),同时打印纸质表格一并上报。
  六、表10供卷烟出口企业填报,于3月31日前上报当地主管退税机关。
  七、表12由各级国税管理部门填报,于3月31日前报送同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八、各清算报表中的“公章”或“章”,均是指税务机关或企业的公章,其他印章或复印件一律无效。“负责人、填表人”或“企业
  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员”
  后,均需有关人员亲笔签名,私章或复印件一律无效。
  填表说明表1《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本表填表说明已布置下发各地。
  表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1、“申报户数”栏(第2栏),是指2002年度申报过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按企业类型分别汇总填入。
  2、“本年应退(免)税出口额”栏(第3、4栏),是指出口企业200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中可申报退税部分,不包括免税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其出口额美元按离岸价计算,人民币按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记账汇率计算填列。外(工)贸企业按表8第1、2栏“本年应退税出口额”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第2、3栏“应退(免)货物出口额”+表6-B第8、9栏“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额”的两项合计数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第2、3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除外)
  合计填报。
  3、“进料加工进口额”栏(第5栏),外(工)贸企业按表5中第3栏“全部进口料件”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第4栏“进料加工进口额”
  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
  4、“应退(免)税额”(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7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4栏“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生产企业按表9中第6栏+第8栏两项合计数“上年结转免抵税额+退税额”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实行“先征后退”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按表9中第10栏“上年结转先征后退税额”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6栏汇总填入5、“应退(免)税额”(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8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5栏“本年发生累计数”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生产企业按表9中第7栏+第9栏+第22栏三项合计数“本年发生免抵额+退税额”+“备案未退(免)税额(按总局清算文件规定,该部分免抵退税额都列入本年发生免抵额内统计)”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7栏“本年发生累计数”汇总填入。
  6、“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小计栏(第9栏),是指是指企业2002年度内已办理的以前年度结转和本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合计(此栏数据应等于省局累计下达的2002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数)。
  “已办理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10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7栏“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栏第12+14栏“上年结转免抵额+退税额”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实行“先征后退”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按表9第16栏“上年结转先征后退”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9栏“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汇总填入。
  “已办理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11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8栏“本年发生累计数”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栏第13+15栏“本年发生免抵额+退税额”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10栏“本年发生结转累计数”汇总填入。
  “补征税额”栏(第12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9栏栏“补征税额”
  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栏第17栏“补征税额”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
  7、“申报未退(免)税额”小计栏(第13栏),是指出口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应退税额和2002年本年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出口货物在2002年内未办理完毕,而结转到2003年度应退未退税款。外(工)贸企业为表8第10栏“应退未退税额”的小计数;生产企业为表9栏第18栏“未退(免)税额”的小计数+第22栏“备案未退(免)税额”两项合计数;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11栏的小计数。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填报表2此栏时,应按发生年度分别填报审核通过未办退税额和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税额。
  “审核通过未办理(免)税额”(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14栏,是指截止2003年3月31日,税务机关已实际审核通过未退(免)税的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此栏包括清算期已办理的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未办理退(免)税额”(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15栏,是指截止2003年3月31日,税务机关已实际审核通过未退(免)税的本年发生累计数(此栏包括清算期已办理的退免税额)。
  “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16栏,是指截止2003年3月31日,税务机关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免)税的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外(工)贸企业指以前年度因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不上未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此栏数据为0;实行“先征后退”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此栏数据为0;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14栏汇总填入。
  “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17栏,是指截止2003年3月31日,税务机关未审核或审核未通过退(免)税的本年发生累计数。其中: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含已申报“预免预抵”但单证未收齐及信息未通过的退(免)税款;其他企业按表3第15栏汇总填入。
  “备案未退(免)税额”栏(第18栏),外(工)贸企业按表8中第13栏“备案未退税额”汇总填入;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按表9中第22栏“备案未退(免)税额”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其他企业按表3中第16栏汇总填入。
  8、“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补征税额”栏(第19栏),按表9中第23栏“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补缴税款”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
  表3《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1、本表由享受特殊政策退(免)税企业填写,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上报给一级退税机关。
  2、中标机电产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企业在填写“企业申报应退税出口额”一栏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上列明的金额。
  3、若企业既有正常出口办理退(免)税,又有因特殊政策办理退(免)税的,其中因特殊政策办理的退(免)税额仅在其他企业栏统计,不得重复统计。
  4、本表统计口径与上述表2一致。
  表4《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浙江省烟草进出口公司是我省唯一一家卷烟出口企业,是省属出口企业。该《年报表》表4的统计口径与每月上报总局进度月报表(简称YBBS表)一致。
  表5《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1、“户数”栏(第2栏),是指2002年度实际发生过进料加工出口业务的企业户数并按企业类型分别汇总填入。
  2、本表中第3-13栏数据按表11中各栏目数据分企业类型汇总填入。
  表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1、本表需填报的是指截止2003年3月31日,因单证仍未收齐或电子信息仍未通过的200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且表9的第7、9栏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预免预抵税额但单证不齐或信息未通过的出口货物与表9的第22栏“备案未退(免)税额“的出口货物须分别填报。已办理预免预抵税额但单证不齐或信息未通过的出口货物填报标志设为附表6-A:”备案未退(免)税额“的出口货物填报标志设为附表6-B.
  2、本表按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发票号码、报关单号、商品名称以及商品代码逐笔进行填写;
  3、”出口时间“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铁路运单、装船提单、空运单上所注明时间填入;
  4、”免抵退税货物出口额“栏,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填入;人民币按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记账汇率计算填列。
  5、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列入本表的出口货物,在2003年6月30日清算结束前仍不能补齐退税凭证的,应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6、“单证不齐情况”栏,填写标志为: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中标证明书的填列Z,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7、“缺少电子信息情况”栏,填写标志为:缺少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电子信息的填列D,缺少两种以上电子信息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表7《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
  1、本表为外(工)贸企业200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截止2003年3月31日还未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未退税款进行备案明细填列。
  2、本表按出口货物相应的出口发票号码、报关单号以及商品名称、商品代码逐笔进行填写。
  3、“出口时间”栏,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或铁路运单、装船提单、空运单上所注明时间填入。
  4、“应退税出口额”栏,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填入;人民币按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记账汇率计算填列。
  5、“计税金额”栏,按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填入;如为普通发票,则按发票所列(含税的)销售额/(1+6%)计算填列;
  6、“退税率”栏,按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填入;
  7、“单证不齐情况”栏,填写标志为:缺少报关单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的填列H,缺少代理证明的填列D,缺少专用税票的填列S,缺少两单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8、“缺少电子信息情况”栏,填写标志为:缺少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填列B,缺少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填列H,缺少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填列S,缺少代理证明电子信息的填列D,缺少两种以上电子信息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对应字母。
  表8《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不包括享受特殊政策企业)
  1、“本年应退税出口额”栏(第1、2栏),是指出口企业200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中可申报退税部分,不包括免税出口货物、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其出口额美元按离岸价计算,人民币按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记账汇率计算填列。
  2、“应退税额(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4栏),按本表第7栏“已办理退税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本表第11栏“未退税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两项合计计算填列。
  3、“应退税额(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5栏),按本表第8栏“已办理退税本年发生累计数”+本表第12栏“已申报未退税本年发生累计数"+本表第13栏”备案未退税额“三项合计计算填列;
  4、”本年国库已办理退税额“小计栏(第6栏),是指外(工)贸企业2002年度内已办理的以前年度结转和本年出口货物退税合计。
  “已办理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7栏),是指外(工)贸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应退税款在2002年实际退到的出口退税款填报。
  “已办理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8栏),是指外(工)贸企业2002年度本年出口货物实际退到的出口退税款填报。
  “补征税额”栏(第9栏),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额。
  5、“应退未退税额”栏(第10栏),是指出口企业以前年度结转应退税额和2002年本年出口货物应退(免)税额出口货物在2002年内未办理完毕,而结转到2003年度应退未退税款。
  “未退税以前年度结转累计数”栏(第11栏),是指出口企业以前年度结转2002年未办理完毕的未退税款,包括因专用税票信息核对不上而未向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应退税款。
  “未退税本年发生累计数”栏(第12栏),是指2002年度本年出口货物,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间已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应退税额扣减本表第8栏“已办理退税本年发生累计数”和表11第14栏“应抵扣税额”的未退税款。
  “备案未退税额”栏(第13栏),是指2002年度本年出口货物,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间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正式申报的应退税额。按表7第15栏"应退(免)税额"计算填列。
  表9《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不包括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
  1、本表供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2、“申报退(免)税货物出口额”栏(第2、3栏),是指企业2002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美元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填列,人民币按离岸价*国家规定的记账汇率计算填列。
  3、“进料加工进口额”栏(第4栏),按2002年出口企业已实际办结进料加工结案手续且已计算当年免抵退税扣减额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填列;4、“申报退(免)税额”栏(第5栏),是指2002年度生产企业已申报的免抵退税合计。
  “上年结转免抵税额”(第6栏)和“上年结转退税额”栏(第8栏),是指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的上年结转退(免)税额为准;“本年发生免抵税额”(第7栏)和“本年发生退税额”栏(第9栏),是指企业按每月外销财务数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预免预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年终合计数;“上年结转先征后退税额”栏(第10栏),是指截止2002年12月31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已审核通过的上年结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退税额。
  (2001年度我省对无进出口经营的生产企业是实行‘先征后退“税收政策)
  5、“本年已办理退(免)税额”小计栏(第11栏),是指生产企业2002年度内已办理的上年结转和本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合计。
  “已办理上年结转和本年发生的免抵调库税额”栏(第12、13栏),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供分别填报。
  “已办理上年结转和本年发生的退税额”栏(第14、15栏),是指生产企业2002年度实际退到的出口退税款进行分别填报。
  “已办理上年结转先征后退税额”栏(第16栏),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001年结转应退税款在2002年实际退到的出口退税款进行填报。
  “补征税额”栏(第17栏),是指企业发生货物退关、退运以及涉嫌骗税货物等而补缴的税款。
  6、“未退(免)税额”栏(第18栏),是指上年结转和本年出口货物在2002年度内未办理完毕而结转至2003年的退(免)税额合计。
  “上年结转未退(免)税额”栏(第19栏),是指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2001年结转应退(免)税额在2002年内还未办理完毕的应退(免)税额;第19栏=第6+8栏-第12+14栏。
  “本年发生未退(免)税额”栏(第20栏),是指2002本年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额在2002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退(免)税额;第20栏=第7+9栏-第13+15栏。
  “上年结转先征后退未退税额”栏(第21栏),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2001年结转应退税额在2002年内还未办理完毕的应退税额;第21栏=第10栏-第16栏。
  7、“备案未退(免)税额”栏(第22栏),是指出口企业2002年度报关出口货物中可申报退(免)税部分出口额与实际已申报“预免预抵”出口额(第2栏)
  之间差额部分出口额所相应的应“免、抵、退”税总额。(按表6-B的应退(免)
  税额汇总填入)
  8、“未在规定期限收齐单证补缴税款”栏(第23栏),是指2002年度内报关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超过6个月)收齐单证的补征税额。
  表10《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产品名称(品牌)”栏,是指卷烟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列的出口货物名称(品牌);
  2、“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栏,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3、“准予免税数量”栏,是指主管退税机关批准的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按退税机关已开具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的数据计算填列;
  4、“已出口数量”栏,是指企业实际出口的卷烟数量,包括清算期间报关出口的卷烟数量;
  5、“已免税数量”栏,是指主管退税机关实际核销的免税出口卷烟数量;
  6、“数量”栏,是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作内销的数量,按销售发票所列数量填列;
  7、“金额”栏,是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作内销的金额,按销售发票所列金额填列;
  8、“已补交税款”栏,是指转内销的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合计;
  9、“少补交税款”栏,是指转内销的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款合计。
  表11《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1、“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栏中“数量”、“金额”栏,按出口企业2001年度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及未办结结案手续而结转至2002年度的进口料件的相关内容填写,其中金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填列;
  2、“本年进口料件”栏中“数量”、“金额”栏,按出口企业2002年内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金额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填列;
  3、“委托加工进料金额”栏,是指外(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时,该批进口料件的进口金额,按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填列;
  4、“作价加工”栏,按2002年度外(工)贸企业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相关内容计算填列,其中:“进料金额”栏,是指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销售金额”栏,是指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不含税销售金额;“抵扣税率”栏,是指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栏,是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数。出口企业须附送海关专用缴款书的原件。
  5、“结转下年库存进口料件”栏,外(工)贸企业为第(4+6)栏-第(8+10)栏;生产企业为第(4+6)栏-表9第4栏。
  6、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填报本表的第9、10、11、12、14、15栏。
  表12《“免、抵、退”税企业征税及抵扣情况核查表》
  1、本表为年度报表,由各级国税管理部门于次年3月31日填报。
  2、“主要生产设备”栏填写关键设备即可。如:服装厂填“缝纫机台数”,针织厂填“织机台数”等。
  3、“年设计生产能力”栏按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填写。
  4、“征税情况”与“抵扣情况”的
  (一)上期留抵税额、
  (二)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中的
  “1、进项税额转出”的内容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栏目内容填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3、收购农副产品抵扣凭证;
  4、其它抵扣凭证”按企业本年度取得的所有进项抵扣凭证核实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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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粤国税发[2004] 2004/6/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相关处理的通 大国税函[2004] 2004/10/22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 大国税函[2009] 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