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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1
实施时间: 2003-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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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粮食收购发票全省统一,票头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发票种类码为22316,22311,22310。发票区别码为17位数。手开发票规格为190x105,电脑发票规格为190x114.3。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第三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第四联计算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凭证;第五联农发行留存联,作农业发展银行登记信贷管理台账和发放粮食收购贷款的依据。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粮食收购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制,发票联和抵扣联采用全省统一的防伪措施印制。
  三、粮食收购发票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对从事粮食生产的个人,其自产粮食投售给从事粮食收购单位的,收购单位可以开具粮食收购发票;对从事粮食经营的个人和生产粮食单位投售给收购单位的粮食,收购单位不得开具粮食收购发票,应由经营人和生产单位开具普通发票,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
  (二)使用要求。粮食收购发票使用的具体要求比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要求管理。
  四、领购和保管粮食收购发票具体领购和保管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和保管要求办理。
  五、监督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发票的管理,强化与粮食管理、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配合,定期对粮食收购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有关凭证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对有疑问的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应通过实地审核或交叉传递等审核方式,逐一进行审核以防弄虚作假。
  六、新旧收购发票的衔接新版的粮食收购发票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使用,现存的旧票允许使用至6月底。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票。届时,旧票不再作为付款凭证,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浙国税征[1995]58号)自文到日起废止。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附件二:浙江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票样(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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