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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统一电力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0]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9-12-30
实施时间: 2000-4-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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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电业局,有关县(市)国家税务局、供电局:
  为了加强我省供电企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供电企业销售电力(农电除外)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消费者个人的电力,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电力销售专用)》(以下简称“电力销售发票”)。
  二、“电力销售发票”分两种,其一为供电企业销售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分为电脑版、手工版,见票样一),电脑版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手写版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收入报告联、收入卡片联,规格为190MM*139.7MM,电脑版每箱3000份。其二为供电企业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电力时使用的发票(电脑版、见票样二),联次二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规格为150MM*93.1MM,每箱5000份。上述各种发票均在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销售价格暂定为:开给非增值税一的电脑版发票0.24元/份,手写版8.50元/册;开给消费者个人的0.19/份,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2000年1月底前将本地所需“电力销售发票”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三、需使用“电力销售发票”的供电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电力销售发票”。
  四、自启用“电力销售发票”之日起,取消原消费者个人使用的“购电储蓄证”。
  五、供电企业开具“电力销售发票”时,要按每次交费的实际金额一次开具,其他具体要求省电力局另行通知。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发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票样一、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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