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征收管理法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4
实施时间: 2001-8-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9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整顿和规范税收工作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各项审批事项管理,现就地方税若干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上报审批时,应同时上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作为“工矿区”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文件。省局随到随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确定
  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不再报省局审批,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交通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局备案。
  三、个别建制镇开征房产税有困难暂缓开征问题
  由于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不少乡镇经过撤并以后,城镇建设发展较快,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原浙江省财政厅(86)财税1098号《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个别建制镇开征房产税有困难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暂缓开征”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各项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以外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如需作为‘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应先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9]17号《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的三个条件审查同意,然后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拟文上报省局,经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桂地税发[2004] 2004/7/9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 金地税征[2016] 2016/4/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南宁市储备粮管理有限 桂地税字[2005] 2005/5/10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 黔地税函[2007] 2007/7/2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单项 赣地税发[1996] 1996/1/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 2007/3/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 2006/7/10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云税四字[1992] 1992/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纳税申报管理暂 皖地税发[2014] 2014/5/1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地字[200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