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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09]9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8
实施时间: 2009-12-8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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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1.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台帐
     2.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审核表
     3.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待遇管理台帐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受理非居民按照《办法》规定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二是对非居民报送的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通知审批备案结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程序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分为受理、审核和备案、通知纳税人三个环节。各个环节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受理
  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第一税务所)负责资料接收、初审、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档案管理。受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项申请、备案资料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检查非居民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有关报表、文件等资料以及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告知非居民(或代理人)限期补正。报送资料完整无误的,征收部门书面通知非居民(或代理人)受理结果,并从受理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文书传递单,将所受理的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对不予受理的项目,应书面通知非居民(或代理人)。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非居民申请审批上述项目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一份);
  3.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文文本);
  5.非居民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
  1.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2.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3.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4.除第1项至第3项和《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备案应报送的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式两份);
  2.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委托代理人的,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备案
  税源管理部门(第二、三、四税务所)负责对已接收资料的调查、核实、备案、登记台帐,综合业务部门(税政科)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征收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应对资料进行审核,对填报内容需要确认或需更正的,主动联系非居民或其代理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将具体情况登记《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待遇的,登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待遇管理台帐》(附件4)。属于审批项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并填写《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审核表》(附件2)后,连同相关资料报综合业务部门复核。综合业务部门于收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2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意见进行审签。由综合业务部门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主管国税局公章,并将相关资料转交征收部门。
  在审核审批项目过程中,发现不能准确判定非居民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对有关情况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暂不执行税收协定待遇通知书》(附件3),由征收部门交给非居民(或代理人)。
  属于备案项目的,税源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意见签署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上,加盖税源管理部门公章,并转交征收部门。
  在对股息项目进行审核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有关规定掌握执行。在对特许权使用费项目进行审核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涉及到“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精神进行认定。
  (三)通知纳税人
  征收部门负责将审批或备案结果通知非居民(或代理人)。属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项目,征收部门在进行通知的同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一份)交给非居民(或代理人)。非居民(或代理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按照审批意见执行,同时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报告实际执行情况。
  属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备案项目,征收部门在进行通知的同时,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一份)交给非居民(或代理人)。
  三、工作情况的总结
  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的工作经验,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注意及时向市局反馈有关情况。年度终了,要形成工作总结,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年度执行税收协定规定减(免)所得税额、非居民审批申请件数、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件数、非居民备案报告件数、情报交换件数、相互协商件数等。
  2.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包括对《办法》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组织税务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以及对外宣传、培训和辅导情况,对非居民报送资料的审核情况等。
  3.对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进行复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检查的范围、检查方法、检查结果、发现的滥用税收协定情况等。
  4.目前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年度工作总结以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非居民执行税收协定案例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上报市局。市局《关于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工作的通知》(津国税际[2009]12号)所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统计表》,自本规程实施起各单位不再报送。
  四、后续管理
  (一)征收部门应建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档案,做好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具体情况,建立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对于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按照《办法》规定已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将变化情况登记在管理台帐中,按《办法》规定确定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后办理退税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将办理退税情况登记在管理台帐中。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执行税收协定风险情况,每年年末通过审核评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等对非居民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复查。市局不定期地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进行抽查。
  (三)不同主管国税机关涉及同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一事项的处理,不能协调一致的,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研究解决。
  (四)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津国税际[2009]14号)所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管理台帐》,以及市局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所附《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自本规程实施起不再填制。
  五、《办法》所涉及的报表由市局按照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本规程所涉及的其他文书由各单位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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