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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10]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8
实施时间: 2010-1-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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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省局转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停止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3]168号)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3]417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57号)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368号)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6]76号)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国税函[2007]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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