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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6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2
实施时间: 2005-3-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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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2号)及财产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财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105812371.87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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