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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1
实施时间: 2001-6-11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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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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