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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3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交通厅
发文时间: 2001-4-9
实施时间: 2001-4-9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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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交通局(委)(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4年1月1日前(生产厂家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期间)购置或投入使用的车辆,发生转籍或过户的,应提供合法的证明和完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由转入地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1994年1月1日后购置或投入使用的车辆,发生转籍或过户的,则应提供完整的车辆档案,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或过户手续。
  二、我省下发的原车辆购置附加费文件,除本通知所附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外,其他相关文件一律废止。但上述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相关规定为准。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车购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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