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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项目]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5]2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1
实施时间: 2005-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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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25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和3号TRT10MW发电机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1号)、《关于免征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度15MW高炉煤气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唐地税发[2004]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2]65号)等文件规定,鉴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5MW高炉煤气发电机组、3号TRT10MW发电机组和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15MW高炉煤气自备电站属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因此,同意给予上述两户企业中的三个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照顾。
  二、你局对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一经发现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利润转移、弄虚作假等骗取减免税的,要立即纠正,取消免税资格,追回所免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免征的税款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请你局监督执行,并注意及时反馈减免税对于促进企业发展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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