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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2]9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5
实施时间: 2002-8-2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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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税法制建设、切实推进依法治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税法制工作的重要性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永恒主题。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和积极的探索,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地税征管新模式,税收执法行为不断规范,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广大地税干部的法制意识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法制工作基础仍比较薄弱,机构不够健全,人员不够充实;符合新时期法治精神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备,执法监督不够有力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地税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职能作用,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推进我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遵循规则、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税,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以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为治本之举,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税系统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执法能力,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把依法治税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我省地税工作再创辉煌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进一步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归口管理制度
  税收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税法权威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任务。而税收执法依据和执法文书的合法有效是确保税收执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为契机,认真清理超越职权或重复设定等违规、违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涉税文书,并建立制度进一步明确法规处(科)在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的职责和程序,从源头上确保税收执法的质量。
  一是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审核制度。各级地税机关直接制定的或当地人大、政府依职权制定而先由地税机关审核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和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地税机关制定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一律不得出台。
  二是对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告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规定的程序,通过一定的公开刊物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省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浙江税务》刊物上刊登。
  三是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并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一级地税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如当地人大或政府制定出台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相应的修改、废止建议,并及时将结果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备。
  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凡重大税务案件必须由各级地税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案审委下设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与法规部门合署办公,并具体承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切实提高审理质量和效率。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要以案件审理委员会所在地税局名义作出,然后交稽查局执行。其中,对案审委审理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案件,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各地法规(处)科要认真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四、认真落实税务行政救济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正确对待税务行政争议案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税务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要积极做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及时办理因税务行政执法过错所引起的国家赔偿事宜,切实维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和改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要做到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防止多头检查。在继续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对本级地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其中,对本级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率不低于5;要充分运用地税系统导入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动态上掌握税收执法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巩固检查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各地都应建立执法检查通报制度,督促整改,讲求实效。执法检查的结果要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及其领导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省局决定今年在桐乡市地税局实行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抓紧做好调查研究、试点探索等前期基础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评议管理机制。一是按照地税部门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所规范的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明确每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任务,以责定人,构建完整的岗责体系。二是细化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要注意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三是定期组织以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各执法岗位相互之间、上下之间的内部评议和考核,并逐步与执法资格考试和执法能级考核制度相联系,奖优罚劣。四是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其中,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从而把执法监督检查融入到税收征管和干部管理之中。
  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
  法制机构作为各级税务机关承担内部执法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在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此,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8月召开的全省地税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地税法制机构。凡是至今没有单独设立法制机构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到位;凡是建立了法制机构的,应根据职能履行的需要,把一批既懂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干部调整充实到法制工作岗位,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干部队伍,切实发挥法制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要适应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要求,形成以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移交法制机构处理。法制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查处。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同志要不辱使命,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道德修养,注重法律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胸怀全局,严以律己,树立正气,勇于创新,培养统筹兼顾、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八、努力改善依法治税的外部环境
  地税部门在推进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要积极以内促外,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支持,形成依法治税的合力。推进依法治税,地税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依法治税工作,让他们了解税收工作取得的成绩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善于换位思考,多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交流,要善于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和协调,多做宣传解释,争取社会各界对依法治税工作的理解和配合;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税务协作法制化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作战;要依法督促金融机构履行协助义务,突出抓好对金融机构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督导落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对税收执法的协助作用。要严格执行涉税案件的移送制度,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凡是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都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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