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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5]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0
实施时间: 2005-1-20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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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第三条关于“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全部销售废旧物资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但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再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按照冀国税发[2004]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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