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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明电[2005]7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4-22
实施时间: 2005-4-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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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加快建立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总体要求,今后一个时期要围绕“稳定价格、加强保障”两千方面,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切实保障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今后3年,即2005—2007年,我省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建设10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开工建设商品住房1亿平方米,减少城镇房屋拆迁1000万平方米(与前3年相比),基本缓解住房供应紧张的矛盾,基本建立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住房价格的稳定。今年的任务是:确保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300万平方米,力争达到500万平方米,所有市县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全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控制在去年水平,基本完成2004年底止已在外过渡两年以上的城镇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初步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
  二、加快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努力缓解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矛盾。尚未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县(市、区),原则上今年年底前都要实施这项制度,特别是住房供求矛盾较突出的城市,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各地在安排城市建设用地中,要优先安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从今年开始,各地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其用地指标在地方自行解决的同时,省里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要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上市交易的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销售条件及上市交易规定。
  (二)加快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切实提高廉租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和受益面。今年内全省各市、县(市、区)都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2006年底,基本实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区,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到2007年,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基本做到“房等人”。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城镇广大职工、构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最为基础的一项制度。在继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同时,要重点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积极探索限价商品房等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要推广宁波等地的做法,因地制宜地建设一些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建设标准、限定销售对象的限价商品房,以解决部分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但收入相对偏低和住房相对困难的家庭的住房问题。大中城市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阶段性住房问题,通过建设专项用房,以出租等方式解决这部分人员的居住问题。
  三、努力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一)加大土地调控力度。住房供不应求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要适当增加房地产用地供应,并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用房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房地产开发准入条件,认真执行浙政发[2003]50号文件的规定,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要通过改进和完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招投标制度,积极推行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出让的综合评标办法,改变目前土地出让单纯以“价高者得”的方式,防止土地出让价格非理性过快上涨。要继续清理闲置土地,严肃查处故意囤积土地、延缓开发的行为,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增加住房供应量。从今年起,对无力开发以及闲置的土地,除按有关规定查处外,由省国土资源厅相应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二)加快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要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的双调控,实行容积率和密度的双控制,从严控制低密度住宅的用地供应和建设,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供应。商品住宅供不应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要适当控制写字楼、商业性用房建设,提高住宅建设比重。要通过土地招投标条件的设定和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审批,严格控制高档住房、超大户型住房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中小户型住房的比例一般达到70%左右。
  (三)切实控制囚房屋拆迁而导致的住房被动需求。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防止拆迁规模的反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总量要控制在上年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总和的35%之内。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供不应求矛盾突出,在外过渡拆迁户数量较多、拆迁遗留问题较多的地区,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重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外,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拆迁项目。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城镇拆迁安置房建设和拆迁户安置进度。要改进拆迁安置方式,逐步推行先建设安置房、再实施拆迁的做法,努力做到城镇房屋拆迁安置“房等人”。
  (四)充分发挥金融调控作用。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积极运用金融杠杆适时适度调控住房需求。要优先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条件,对未取得“四证”或自有资金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要加强对非房地产贷款资金转移投资房地产行为的监管,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要加强住房消费信贷管理,认真执行首期付款比例、住房贷款利率等政策。对购买多套住房、购置别墅、高档住宅以及异地购房按揭,各地应从有利于调节住房消费需求出发,制定贷款利率、首期付款比例等方面的差别化政策,抑制过度的消费需求和投机需求。要加快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住房贷款信息系统建设,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金融调控提供技术平台。在房地产金融调控中,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五)着力规范市场行为。今年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预(销)售、违规转让、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不实评估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凡是未办理备案而预售的商品房,不得办理产权登记。禁止办理期房转让、转按揭手续,严肃查处房地产企业违规办理变更购房人姓名的行为。要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披露的力度,加快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系统,今年内务市要开通运行,并逐步在其他市县推行。各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价格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外收费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努力提高政府调控市场、实施住房公共政策的能力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房地产市场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王商、财政、税收、统计、物价、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紧围绕“稳定价格、加强保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二)加强监测分析和预警。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体系,改进统计方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全面及时把握市场运行态势,适时适度实施调控措施。要因时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措施,既要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又要防止大起大落,避免房地产市场风险。省政府决定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分析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制订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加快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引导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和居民合理消费预期。各类媒体的房地产广告要坚持诚信为本,引导供需双方理性参与市场交易。要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在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有效调控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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